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2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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