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20:45

  我是一运输企业,原在地税注册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今年8月后改在国税上注册,交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还在地税,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在国税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办?可以在地税局汇算所得税时抵扣吗?这样两边扯着对纳税人很麻烦,为什么不和增值税一起改到国税呢?有无文件依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所得税不是和流转税一起走的吗?谢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0:53

    根据省局2013年10月28日下发的《省局业务问题解答意见》 
  
    十七、十八条:十七: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在代开运输业发票时,是否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的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发票的运输业纳税人不管其企业所得税是国税管理的还是地税管理的,都是在发票环节预缴2.5%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地税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发票时征收入库的。“营改增”之后,运输业发票代开业务将移交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在发票时是否仍然执行上述文件,即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答: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暂按国税函〔2008〕819号的规定执行,由国税部门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营改增以后,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问题问:营改增之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营改增以后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征管吗?答:接总局通知,营改增之前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征管的,营改增以后其企业所得税仍归地税管理。营改增以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另: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是否抵扣问题答:根据《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88号)第四条规定: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