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21:21

    我公司生产灯具,厂内设有展厅用于客户来访观看,以后还可以用于销售,请问在此展厅的类具是否仍然属于公司库存?税务上应做何处理?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1:32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因此,贵公司仅将自产的灯具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且由于其自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以后由展厅展示转为销售处理,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方面:企业展示领用灯具,仅是货物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即由仓库移至展厅,未转让货物所有权,在会计及税务上均不做销售处理,仅在存货保管账上对存放地点做登记备查即可。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1:31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即如是外购的是不得抵扣的进项。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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