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22:44

我单位在2012年5月购入煤500吨,用于生产,由于是送货上门的采购方式,自称销货方业务员与我们签订了合同,运费销货方承担,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等资料,我单位已付款现金,但现在税务局说我单位取得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卖货者也无法联系,不得抵扣进项、还得交所得税,对吗?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22:55

贵公司所述的情况,企业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以前年度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多列支的成本和费用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补缴所得税。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