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08:31
我集团于1993年向地方政府购买土地,并兴建厂房,当时并未取得国土证及房产证(历史问题);之后于2007年成立三资企业(截至2013年尚未开始生产),并以三资公司取得国土证及房产证,因此三资企业帐上并无当时取得的土地及建筑物成本,若未来将部份土地厂房出售(约RMB1500万),且依实际情形,我司不可能无偿取得土地及建筑物之情况下,该交易是否可依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该笔出售土地及建筑物之应税所得额?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内提及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请问特殊行业,特殊类型具体指的行业别为何,及一定规模以上是否有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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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