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09:25

哪种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差额征税以及它的账务处理,哪种建筑劳务是全额征税?它们之间是如何界定的?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09:37

以下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的公告(2013年第3号)二、建筑业(一)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如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四)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二、建筑业。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二、建筑业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规定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二、建筑业5、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按省地税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7、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8、对采取BT、BO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BOT方式操作并签订BT、BOT项目合同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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