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09:50

    境内A企业向境外企业B支付技术使用费20000美元,扣缴所得税率为10%,B开具发票金额为20000美元,A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增值税及附加可办理免征手续(合同已获科技市场认定)。请问A企业实行所得税扣缴时的计税依据是20000美元*10%,还是(20000/1.06)*10%??若增值税不符合减免,A还要履行扣缴义务,那么计算所得税的依据该如何?谢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8 10: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向境外B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如果属于上述应税服务规定的范围,对外付汇之前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该项增值税如果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且办理了免税手续,那么A企业向境外B企业支付的技术使用费金额中就不含增值税,因此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就不需要用20000美元再倒除1.06;反之,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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