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14: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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