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14:42

你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规定可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除了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还应有工会专用凭据。 
  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合规的工会专用凭据是《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的管理,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了《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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