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农家肥享受免税政策条件?
jossonli
于2017-06-08 22:26 发布 3001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8 22:30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生物有机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纳税人生产有机肥产品,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是: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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