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9 08:17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应及时申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纳税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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