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9 08:43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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