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9 13:57

您好!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二)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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