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注销时,账上有未分配利润(税后),此未分配利润转回了总机构,分公司与总机构所得税率都是25%,在注销时当地税局要求交个人所得税,否则不予办理,如何处理?但我还是有点不明白,分公司分回给的是法人企业,且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那不是重复了吗?
郑丽
于2022-08-11 14:48 发布 97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