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甲公司以9000000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19年12月31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3900000元。2020年1月2日,甲公司又以2 1000000元的现金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 额为120000000元,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14000000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 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学堂用户aeu6vx
于2022-08-19 22:46 发布 2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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