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2-08-23 14:10

c受让人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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