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A,拟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重组,派生分立出企业B。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被分立企业A在12个月内股东转让股权,B企业股权不发生变化。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
郑丽
于2022-08-23 13:29 发布 412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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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符合的
2022-08-23 13:32:24
1.不需要缴纳税
2.这部分是作为递延收益,后期你重新建设时冲减成本
2019-09-05 08:32:48
你好,一般的直接按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就好了,至于特殊的税务处理,就得看具体是什么业务呢。
2023-12-29 13:26:57
怎么报?
2016-05-28 23:33:53
同学你好
比如
甲企业,分立为乙企业和丙企业
甲企业亏损100万元,净资产50万元
乙企业分的净资产30万元,丙企业净资产20万元
2020-10-05 2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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