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A,拟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重组,派生分立出企业B。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被分立企业A在12个月内股东转让股权,B企业股权不发生变化。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
郑丽
于2022-08-23 13:29 发布 3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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