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jossonli
于2017-06-14 08:49 发布 816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4 08:58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 展 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 的 通知 》 财税([2011]111 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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