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jossonli
于2017-06-14 09:30 发布 1182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4 09:34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 展 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 的 通知 》 财税([2011]111 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