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4 10:08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 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年第 65 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交按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1〕111 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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