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10:39

请问中国居民在国内每个月有工资收入已经按照个税法缴纳个税了,若他在香港那边每个月也有工资收入,在香港那边也按照香港税收缴纳个税了,那么他在香港那边的收入是否要合并在国内缴纳个税呢?如何缴纳呢?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可以扣除多少费用标准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16 10:5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 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含9月)以后的,适用费用扣除标准为:国籍为中国的:一般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退休返聘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特殊行业人员包括远洋运输船员、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单位外派国外人员,其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华侨、国籍为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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