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6 14: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另,关于筹建期税法暂未见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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