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17 13:4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0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或被查找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应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才可以重新注册企业。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1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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