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17 15:10

根据《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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