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这个要怎么理解?是不是2011年出口的货物超期未收齐单证的还可以延长3个月(由4月30日延长到7月31日)收齐单证?公司是生产型企业。
jossonli
于2017-06-17 18:49 发布 865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