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17 22:03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间 
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二、简易计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管理要求 
(一)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表中未注明的简易征收项目,纳税人根据附件2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具体的备案项目。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及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连同附件5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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