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优惠政策
jossonli
于2017-06-18 12:41 发布 683次浏览
- 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18 12:44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享受该通知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财税[2009]69号文件明确,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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