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8 18: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具体解释,请您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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