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非上市银行甲银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ABC 会计师事务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组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A注册会计师2012年度至2014年度担任甲银行审计项目经理,并签署了审计报告,2016年度和2017年度担任甲银行审计项目合伙人,2015 年度和2018年度未参与审计,也未以任何方式影响审计结果。 (2)甲银行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重要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于2019年9月7日购买乙公司股票1 000股,次日卖出。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B于2018年1月1日退休后,根据政策继续享受两年分红。B自2019年7月1日起担任甲银行独立董事。 (4)2019年7月,审计项目组成员C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从甲银行取得购房贷款500万元。该贷款对C而言重大。
学堂用户xfuuua
于2022-09-24 10:12 发布 1781次浏览
- 送心意
晓诗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09-24 12:12
学员你好哦
(1)违反。A 注册会计师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已经超过五年。
(2)违反。A 注册会计师的妻子不应在对审计客户拥有控制性权益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不违反。前任高级合伙人 B 离职已超过 12 个月,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不违反。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或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不管金额是否重大,都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的,这里的金额重大是一个干扰条件的。因为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或条件办理的,所以不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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