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0 11:5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请问: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期,三减半期是否属于上文所述的免税期间,减半期间购进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能否享受延续到七年?,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137号)文件没有详细解答相关问题,能否明确“减半期间购进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能否享受延续到七年?”因为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明确解答,年度申报无法申报。

刘文坚老师 解答

2017-06-20 12: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4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根据上规定,“减半期”不属于“免税期间”,因此减半征收所得税期间购进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不适用延续到七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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