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0 18:09

公司在2008年建厂时自行建造的一台设备,当时没有记账也没提折旧,现在准备出售,如果出售该设备取得收入为10000元,那么交纳增值税为(10000/1.04*0.04)/2=198.02元对吗?还用交营业税吗?如交营业税交多少?--------------------------本问题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0 18:19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您销售的固定资产既未入账,也未提过折旧,不能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按照国家对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您咨询的营业税问题属于地税管辖范围,请您咨询地税主管部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 --------------------------本解答由社区小编载选自辽宁国税辽宁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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