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0 18:39

我公司以开发产品用作安置拆迁户(危改房),已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但安置房正在建设中,合同约定2013年5月交房,2011年12月已收取抵扣拆迁旧房补偿款后的安置房差价。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还是按销售处理或是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处理?现拆迁户的原旧房已交付我公司,如果是按视同销售处理,2011年是否就得确认收入?如果是按销售处理,2011年是否可仅就已收取抵扣拆迁旧房补偿款后的安置房差价确认收入?如果是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处理,是否可仅就已收取抵扣拆迁旧房补偿款后的安置房差价确认收入,依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

999 解答

2017-06-20 18:48

应以安置户应付的全部房屋款(不仅仅是安置房差价)作为2011年预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商应付给安置户的拆迁旧房补偿款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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