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0 18:48

我公司是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请问5月31日前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打印易财税下载的年报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0 19:00

经查我局ctaix系统资料,贵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应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法人企业提供总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情况,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报送财务报表,没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就地汇算清缴的非法人企业应提供属于挂靠、承包等情形的情况说明); 
 (4)符合税法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以及当年度发生企业重组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闽国税发〔2011〕63号)规定报送备案、审批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5)纳税人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有关规定划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两种不同申报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①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闽国税发〔2011〕63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 1 号,以下简称2012年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闽国税发〔2011〕63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 1 号,以下简称2012年1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 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③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闽国税发〔2011〕63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 
   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需对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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