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和冯某创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为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董某为财务负责人,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局工作的部门担任总经理,此时杜某买回一批服装,建议出售,上任后未经同意私下和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用公司的名义买下了他自己买来的服装总价款的125万元,占用了公司大量的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成就而积压,致使公司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赔偿损失,这么认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有权从任何人签订合同决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道理的。 问:1)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公司聘请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3)杜某是否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温暖的夕阳
于2022-09-27 15:56 发布 460次浏览
- 送心意
晓诗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09-27 16:30
学员你好
1合法,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可以设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不合法,按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在职期间不能从事任何经营相关的(获取劳动报酬的)工作,当然就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或类似的职务了。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受,法人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由法人承担。所以,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可以再另行追究杜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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