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0 21:07

我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事税收鉴证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况,以下情形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是如何判定的:1、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的金额达5700多万元,未收款未开具销售发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均未缴纳;2、商品未发出,但已开具9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收到款400万元,已按90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但均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注:以上“均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通俗表述,应为:未按企业所得税政策确认为销售收入。“均未缴纳增值税”同理。谢谢。

999 解答

2017-06-20 2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据此,贵公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认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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