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这句话的理解是不是:比如我今年发生的费用,已经做账,但没有取得发票。如果明年汇算清缴前取得了发票,即使开票日期是明年的,我把发票附在今年凭证后面,也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调增。
aʚ波波ɞ
于2022-09-28 20:53 发布 5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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