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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1 14:0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既可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后,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代弥补亏损、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填入预缴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并据此计算应预缴企业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不征税收入填入主表的第16行“不征税收入”;如果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此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