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1 15: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六条 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商业企业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应按照以上规定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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