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1 15: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如果您单位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单位是应纳营业税的企业,则不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齐惠老师 解答

2017-06-2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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