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刘文坚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厦大硕士毕业

2017-06-21 18:28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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