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15号文件主要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有关优惠问题,单位是用花生壳(花生康)且100%用作生产原料,经过挤压加工处理,生产出用于代替锅炉用油的颗粒燃料,按照115号文件,是否符合退税标准,如果符合如何申请?
jossonli
于2017-06-21 20:36 发布 1502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17-06-21 20:45
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销售自产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因此,如果您销售的自产货物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二、《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因此, 按照上述规定, 您提到的有关增值税退(免)税办理方面事宜, 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