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2009年将开发的房屋转为本公司的办公用房,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jossonli
于2017-06-22 12:27 发布 890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17-06-22 12: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开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办公用房自用,属于改变资产用途,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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