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2 16:40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您企业应当在会计核算上计提应付利息的次月15日内,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使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的普通算法,所得项目代码G栏选择“07010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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