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17-06-22 22: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6)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9)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八条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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