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3 10:22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个人在4家单位同时取得工资的,各单位就其支付的工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当将4处工资合并做为当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付款单位已代扣代缴的税款,做为已交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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