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7-06-23 15: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10年的费用支出,应当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取得相关发票;不能依法取得发票的,相关支出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2011年的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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