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3 21:46

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可对照上述条文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会根据 公司的实际经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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