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999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7-06-24 08: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附件6第六项规定,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第六项第4目规定,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外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资料(附表二)》中的第26栏次“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

999 解答

2017-06-2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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