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17-06-24 08:1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辽宁扩大增值税范围试点在2004年的7月1日,在该日期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请您提供详细信息以方便为您做出准确解答,或者建议您拨打辽宁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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