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4 10:09

您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经营,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进行计征。因此,个人出租自有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征收率5%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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